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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酝酿八年始出台 十月实施 四种情况可退可换


汽车三包酝酿八年始出台 十月实施 四种情况可退可换
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该规定10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买车,暂不享受三包。

在不低于2年或行驶5万公里的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了4种质量问题可退换车。此外还明确包修期为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质量问题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汽车厂商违反三包规定的,最高可以处3万元罚款。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提供备用车。不过针对质量问题鉴定以及责任认定问题,虽然新规规定有争议可以引入技术人员介入,但有消费者认为规定依然不够明确。
退换货条件问题,“三包”新规中列出四种具体情形:(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另外,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要求换车。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给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车;如无同品牌同型号汽车更换,要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如果既没有同品牌同型号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车更换,消费者就可选择退货。

此外,汽车零部件也可免费换: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发动机、变速器主要零件质量问题,可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而易损耗零部件在质量保证期内有质量问题,也可免费更换。在前述明确的4种质量问题中,第一种60日或3000公里内的新车出质量问题,可以免费退换车。

其他3种的退换车,消费者是需要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的,销售者要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为了防止销售者乱开价,质检总局已在规定中给出了一个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

其中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争议:质量鉴定和责任认定仍模糊

尽管三包政策明确,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之外,还可以向消委会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请求协调或向质监部门申诉处理。无法调解的还可以申请仲裁甚至起诉。省质监部门可组建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介入争议处理,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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