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管理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
汽车召回管理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
汽车质量问题屡见不鲜。上周刚刚爆出东风汽车的轿车产品存在部分缺陷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召回十万余辆。主动召回是负责任的态度。但是很多进口品牌汽车和合资品牌汽车却在召回制度上钻法律空子,实行区别对待。置消费者安全于不顾,也极大的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例如前几年丰田凯美瑞,包括CR-V,霸道等车型均出现过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丰田等部分日系车企找回了日本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召回了欧洲,美国的产品。但中国的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不在召回之列。借口是中国的产品批次不在召回之列。这一方面是钻中国汽车召回法律不健全的漏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同款产品不同销售区域的配件品牌质量区别对待的事实。不过以后这种情况有望改观:汽车召回管理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日系车企加上前段时间国人反日情绪高涨导致的销量急剧下滑,加上汽车召回管理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的背景下,必须正视自己的问题,调整自己的姿态才有可能继续在庞大的中国汽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召回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指出,《召回条例》的实施将助推“三包”政策出台,届时中国车主维权将有法可依,汽车召回数量或激增。
《召回条例》明显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如最高100万元的罚款、严重时可吊销生产许可。召回条例第二十三条显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此外,召回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